上海市教委,江苏省、广东省教育厅:
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总体要求,以及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关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、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等重要部署,经研究决定,在前期上海市试点工作基础上,进一步推进扩大省级政府硕士生计划管理统筹权改革试点工作,将江苏省、广东省纳入2016年改革试点范围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按照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发厅〔2016〕1号)有关要求,同意上海市继续自主确定市属高校硕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分校计划;同意江苏省、广东省在分省计划基础上,按不超过5%比例上浮确定所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,新增部分主要安排为专业学位类型。三省市招生计划上限见附件,政策支持的上浮部分计划不计入下年度各省(市)计划基数,仅限用于相关省市所属招生单位。
二、根据《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》(教研〔2013〕1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》(财教〔2013〕9号)有关要求,以及“十三五”期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重要部署,试点省市要围绕“服务需求、提高质量”这一发展主线,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:
1.深化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,增强招生计划调整主动性。改进完善计划分配方式,用好增量、优化存量,建立学校间、学科专业(类别)间招生结构动态调整机制,重点支持国家和地方急需的学科发展;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学校和学科发展;优先保障高水平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、重大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建设需求。
2.不断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,加强自命题工作,强化复试考核,突出能力考查,注重综合评价,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,建立健全更加科学有效、公平公正的考核选拔标准和体系,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,所有计划的招录均须统一纳入信息公开及录取检查。
3.建立健全研究生校内奖助政策体系。依托导师科研或技术创新经费等各种途径,普遍提高研究生资助水平,吸引优秀生源,确保研究生专注于学习和科研。享受计划支持政策的高校和学科,就读研究生生均资助水平应高于同类高校和学科。
4.改革培养模式,提升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。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,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,着力培养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,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。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,探索建立学术学位硕士生主要作为博士候选人的培养模式;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,继续扩大培养规模和比例,认真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。
5.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,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,学术组织、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。严格筛选确定参与改革试点工作的高校和学科,积极鼓励国家急需学科、基础学科、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参与试点工作。在近年博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论文问题较多的高校和学科(专业学位类别),不得扩大招生计划。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研究生分流淘汰机制。
6.建立完善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。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,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。积极探索研究生在实验室间轮转、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、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等措施,充分保障研究生学术权益,为研究生培养创造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。
三、请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单位,认真研究并逐条落实上述工作要求,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,量化考核指标,全力做好改革试点工作。同时,及时总结改革试点每一阶段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,形成文字材料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,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,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,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。
请试点省市在3月24日前,将2016年分校计划安排情况上报我部发展规划司、高校学生司。今后,请每年于9月15日前,将下一年度分校上浮计划初步安排方案报我部发展规划司、高校学生司后,通知相关招生单位据此公布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,转年2月15日前将最终分校上浮计划安排方案报教育部备案,并与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一并下达。相关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政策规定开展,确保录取工作公开透明,公正公平。
附件:2016年上海市、江苏省和广东省硕士生招生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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